自治、專業與效能-產業民主在公廣/公視工會代表 謝啟明

一、公共媒體適合產業民主嗎?
公共媒體的責任是什麼?
產業民主與經營管理扞格不入?

二、誰都不比誰優秀,那麼誰說了算數?
公共媒體的員工除了專業,還需要什麼?
公共媒體的經營除了績效,還需要什麼?

三、缺什麼補什麼?公視只是缺錢嗎?
公視十餘年來得到什麼經驗?又學到什麼?
什麼人最瞭解公視問題所在?
修訂公視法能解決哪些問題?

守護原住民並發揚文化來豐富台灣 發展原住民邁入現代化以接軌國際/原民台副台長 丹耐夫正若

在媒體事業百花齊放的台灣,致力於台灣原住民事務、文化、教育與權益的原原住民族電視台,該如何在民主政治、主流文化、一般教育、社會公益及全球化的價值下,建構它的公共價值來為原住民提供更佳服務?原視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原住民族電視台的法源依據是,原住民族教育法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主管機關由行政院原住民會的教育文化處,預算編在教文處的業務費項下,其任務是落實執行行政院原民會對台灣原住民族文化的存續以及民族教育發展和保障原住民傳播權的業務,所以有些人稱之為政府電視台—行政院原民會的電視台。

「原視」定位在「以原住民文化為主體之人文資訊台」。以原住民族的公共電視台作為策略,爭取各個族群的的認同與支持。因而相較於其他電視台它負有更明確的民族教育與文化傳承的使命。其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原住民語言文化維護與發揚的要求,也須兼顧各個族群露出的機會,對公共事務也需要有自己的觀點,以彰顯族群的發聲權和詮釋權。此外,也必須不時的提供傳播人才培訓的機會,以提昇原住民的傳播技能。

依據原視98年度的營運規劃書,原視「以尊重多元,部落優先,專業自主」為經營理念。以「凝聚原住民社群力量、豐富文化內涵及色彩、提振原住民族地位、實現平等公益社會」為使命。年度的總目標是:致力於台灣原住民事務之關注,推動原住民議題之討論、詮釋與傳播;致力於台灣原住民族文化之紀錄與保存,促進原住民族文化教育之發展;提供資訊與知識,促進住民社會發展;培育台灣原住民族傳播人才;增進族群間之對話與瞭解。

有關節目的規劃是以原住民為目標觀眾,以原住民族的公共利益為出發點。提供原住民終身學習的管道,以增進原住民對自身文化與權益的認知,提升生活的品質;提供最新、正確的資訊及政府的政策,以保障原住民「知」的權利;期望凝聚各族的認同,體認共同的命運,以形成濃厚的情感與共識。

在「公共價值」的議題上,原視該為原住民塑造什麼「價值」其實是見仁見智的事,因為「價值」概念的元素不同,有個人價值、公民價值、經濟價值、族群價值等。而原住民族電視台的價值塑造,除了依據公視與原民會所簽訂之契約為藍本之外,經營單位尋求改變的原住民社會狀態,亦是主要考量的因素。但是,這樣的「價值」是否得到原住民族群的接受,是否與企業所需要的價值相容是讓人擔心的。甚至憂心原視是否會成為原住民都市化的幫手和全球化的催生者。

不可否認的,在追求原住民的公共利益的同時常覺得有悖於社會總體利益的。但是,換個角度來看,強調總體社會利益的時候,也常犧牲了原住民族的權益。因此,作為一個公開的平台,應該讓爭論得以歸納、討論、再歸納,然後凝聚共識。

原視與公共電視在體現公共價值的「選擇」是有差異的,公視以公眾利益作為出發點,而原視所體現的是以原住民的社會發展為主要考量。不過對於新聞與節目秉持獨立自主、公正、公平、正確、尊重、多元、創新、負責等基本價值是相同的。以現行的平台提供教育、文化、娛樂等多元的節目,對歷史與政策則積極介入而且有判斷,雖然由政府資助但對政府與社會的批評是必要的,同時也透過平台讓不同意見交流,反映社會不同主張和意見。

作為全國唯一的原住民專屬電視頻道,理應是一個提供新聞時事資訊、教育與娛樂等各類節目的綜合頻道,以滿足原住民觀看電視的各種需求,並透過節目實現原住民的文化傳播理想。此外,亦應積極響應教育部、原民會以及各級學校的母語教學課程、鄉土教學,以多元文化的角度,蒐羅各族節慶,介紹一年當中從新春到年終歲末之間,每個族一年的祭典、祭祀、禮俗等及其相關的歷史事件、地理環境、生態觀念和文化慣俗。讓原住民下一代較深刻的了解本身的文化精髓,激發原住民子女學習母語的興趣。

在這個頻道的各類節目製作,應強調原住民的主體性,讓原住民主導企劃製作,兼顧部落與都市原住民的觀看需求,以精確掌握頻道的核心價值與原住民獨特的影音元素,堅持原住民觀點看自己、看社會、看國家,並批判與反省,透過新的節目規劃與包裝,形成具有獨特原住民風貌的綜合性頻道。促進族群之間相互了解與欣賞,同時分享並豐富我們整個社會的文化。不僅讓原住民掌握媒體,掌握觀點,它也是原住民與主流社會之間的一個重要的橋樑。

要做得好原視該扮演角色,除了精進節目製播專業技能與強化製播人員的紀律之外,必須要有穩定而充裕的預算以及獨立自主排除政治干預的環境,且須擴大參與的通路,讓更多的原住民與觀眾投入新力與資源,才能為社會發揮最大的功能。

另外,面對現代傳播技術已把大眾傳播帶到分眾(窄播)的局面,各個頻道互助互聯是此刻該積極考量的課題,以擴展觀眾群,照顧不同人士的需要。

論NCC如何有所為-重大媒體交易 不容私相授受/中正大學電訊傳播研究所副教授 羅世宏

NCC近日決議將針對旺旺集團負責人蔡衍明購買三中媒體一案,
召開聽證會,筆者在此表示高度肯定之意,並呼籲NCC對此重大媒體股權轉讓交易,應嚴予把關,勿急於許可;而且聽證會必須公諸大眾以昭公信,為往後類似案件建立典範,以期有助於媒體自由市場之健全多元。

第一,資訊公開/公眾聽證監督: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不容資本家之間私相授受,而應是公共事務,理應該接受公開監督與檢驗。以美國FCC為例,FCC處理像中廣、中視這麼重大的股權交易/執照轉移案,必有專屬網頁(例如:www.fcc.gov/transaction/mergerorderschron.html)及公開聽證過程,提供相關法令、公文,並且開放至少九十天到一八○天公開接受各造利害攸關者表達意見,在過程中隨時更新相關資料,行政准駁決定完成後也保存這些紀錄,並由每一位委員提出意見書。

第二,態度審慎,不應急於許可:FCC審議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由於茲事體大,通常不急促做出許可之決定,除非確認此案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在程序上,除接受購併業者的資料及聽取其報告外,也會廣徵其他競爭業者、公民團體意見,並召開公聽會釐清疑問。因此重大購併案審查通常都曠日費時,例如AOL與Time-Warner購併案,二○○○年二月十一日提出申請,隔年一月十一日才通過,審查期為三三四天;Sirius衛星廣播公司購併XM衛星廣播公司的案子,更長達四一二天。

而FCC在通過這些爭議案件時,也會對業者附加諸多條件,確保企業合併後會力行其所承諾的公共利益。FCC要求新經營者Sirius承諾三年不調漲費率、保留十二個頻道(約佔其頻道容量的百分之八)播放少數民族與非商業用途節目,允許用戶自由選擇計價單頻單買,並同意支付先前裁定的違規罰金一千九百七十萬美元。

因此,建議NCC比照辦理,除非確信重大媒體股權交易/併購案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否則不得輕率許可;若無法確信無損或有利於公共利益時,應無限期懸置此案,或可以重新啟動聽證/審查過程,聽證與審查程序並無次數限制。

第三,媒體股權交易與一般股權交易性質殊異,標準應更嚴格:歐盟對於媒體併購、合資企業歷來均有比較嚴格的規範,目的在避免媒體過度集中化,減損媒體觀點與內容的多樣性,威脅歐盟各國自豪與珍視的民主人權價值。在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九的十年之間,歐盟審理的五十件涉及媒體部門併購案或合資案中,大部分核准,只有八件被否決;但此否決比例,與一般非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案相較(同期間有一一○四件併購案,只有十一件未通過,約當百分之一),不可謂不高。換句話說,歐盟對於涉及媒體部門的併購或合資案,採取了比較嚴格的審查標準。

第四,NCC應重視並維護媒體多樣性:應建立媒體多樣性指標,定期監測台灣的媒體多樣性狀況是否持續惡化,調整監理管制作為,不應陷入形式主義,放任或甚至縱容形式外觀雖不違法、但實質不合法的重大媒體股權交易遊戲,並且應該提出維護或提升媒體多樣性的有效政策。基於此,對於重大媒體股權交易嚴格把關,是媒體主管機關的基本職責,但只是被動把關還不夠,提出維護或提升媒體多樣性的有效政策是NCC更重要與根本的職責所在。

重新啟航公共電視修法志業 歷經2008年以來公視政策發展爭議後的整合建議/媒體改造學社執行委員 程宗明

摘要

一、董事治理之改革與審查選拔之正當性

(一) 審查公開化 (確保提名人選之素質)

.對公共廣電的認識與承諾

.釐清審查人選被同意之票數比例

(二) 回歸立法院執行審查 (透明化)

(三) 重新釐訂並增加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正當性)

.與公視業務關係之禁止

.不得出任政府捐助的基金會負責人之職

(四) 員工董事意義之肯定與保障名額

(五) 董事會成立至完成法院登記之規範

.登記期間如有董事辭職當依法補選

.遏止以董事任職同意作為政治籌碼

(六) 確認低於董事會法定名額下立刻進行補提選程序



二、集團管理之堅實與確保

(一) 明定依法遴選集團執行長,負責公共電視集團管理之職

(二) 執行長當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八款執行附負擔之使命

(三) 再次明定主管機關必須限時負責編足預算,購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民股

三、數位時代之經營需求

(一) 公共電視集團所需頻率排除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範

(二) 使用之頻率享有數位時代之必載普及之權利

(三) 主管機關應當保留公共廣播電視所需之頻率資源

(四) 公共廣電傳輸網之建置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五) 公廣事業未來業務需擴張以符合數位時代規模

(六) 穩定現有營運經費最低下限,同時給予合理增列經費之依法依據

四、資訊公開與強化公眾關係

(一) 董事會當主動了解民眾意見

(二) 集團管理階層每年當接受員工評鑑,相應此並提出改革的成效依據

(三) 依循公視法三十四與三十五條之公眾查詢資料原則,應增資訊公開之類別如下:

.執行公廣集團經營與發展之報告

.公佈現有經營團隊之改革成效

.依公視法第三、三十條而來提交行政立法部門之資訊文件

.公視經營代表依據公視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意義所為之公開發言與演講之紀錄

休戚與共-族群頻道的公共責任與價值/公共電視董事 陳板

起初,不是很清楚究竟什麼人可以感受到公共責任與價值的休戚與共,從許多案例看起來,即便是親如兄弟一但遇上「公共責任」都很難產生休戚與共的感受。再仔細看看族群傳媒(在此主辦單位稱為族群頻道,也許對於「公共社會」而言,族群電視台不過是上百個頻道中的某一個頻道)的標題與出席人員(有客家、也有原住民,以及族群傳播學者),就稍微可以瞭解,休戚與共的是人口數居於少數的原客族群。

然而,生而為人,不管原客都有屬於自身的文化特殊性,不過,擺放在以人頭數當成政治選擇(或判斷)依據的選舉制度之下,原客被歸類為弱勢者的真實情境,的確會激發彼此休戚與共的情緒。

雖然從選票政治的角度來看,原客均屬弱勢,可是,彼此的文化面貌仍有差異,很難混為一談。回顧歷史,客家為了爭取族群(或民族)的尊嚴,早有前仆後繼的種種行動,從口頭上的爭論、武裝械鬥,到寫文章、著書立說,其用意皆在證明客家是一個具有主體價值的族群。

1988年12月28日,距今21年前的「還我母語運動」,應是歷來客家運動中最具爆發力的一次,當時,可說是匯聚了有史以來最佳的條件(本土運動已經開啟、政治已經解嚴、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已經走在前頭、文化、社會與政治的危險性一一清除了),客家人從「晴耕雨讀」中走了出來、上了街頭,呼籲還我母語(從中也隱含著文化權、正常化的社會進階權、常態的經濟發展權等等),以母語作為標誌,應當是幾經考量之下的中庸措詞。

當時,最根本的訴求即是母語(與本土文化)的傳播權,要求政府不但不可打壓少數、鄉土語言的傳播機會,更要積極承擔起母語傳播與延續的責任。隔年,台視製作了第一個客語電視節目,每個星期有半小時在清晨六點鐘播出。勉強回應了客家界的訴求!

一次街頭運動當然無法立即達到目的,接著從地下發聲的客家電台(起初是寄居在本土電台裡頭)從空中播放客家,播出客家山歌、傳統八音(現在看來頗為古典)、以客家話談文論藝,甚至以客家話談論社會發生的種種公共事務。恐怕有許多客家人都已經忘記,自己的母語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公開(雖仍屬地下電台)談論生活中的一切話題!尤其在當時,許多客家人已經認命,以為母語只是家庭裡頭(而且是老人家之間)的私密語言的情況之下,電台播放來的客家話,簡直就是天籟。

接著有更多人投入客家影音媒體的行列,不滿足於老式山歌傳唱的年輕人(其中不乏中老年齡層)以母語積極創作。客家電台終於從地下爬上地面,成為合法的族群傳播媒體。接著有更多的客家與族群議題也從檯面下浮上檯面,終於在政治氛圍的漂移過程,在中央層及設置了原住民族委員會(由精省之後的原民局升格)與客家委員會(簡稱客委會)。

客委會應當是客家運動的積極成果,因此也肩負著客家運動以來的所有使命,甚至施政的主軸都設定在母語的復甦。而客家電視則是具體落實客家運動之母語復甦的政策選項。經過台視與東森的歷練之後,一個上百人的客家電視工作環境開始穩定了下來。

然而,在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輿論之下,客家電視與剛成立週年的原住民電視都成為黨政軍必須退出的「媒體」。沒有經過什麼討論,就把原客文化運動之訴求當成「黨政軍媒體」而打入「冷宮」(一言難盡,就算花費一整本書的篇幅也說不清楚吧)。

雖然,要講道理的話,族群性的傳播頻道也應當受到公共價值的監督,然而,直接把族群傳媒當成「黨政軍媒體」會不會有解釋過當的問題?

實際上,大家都願意相信把客家電視納入公共電視是一個較為正確的選擇,然而,作為族群性的電視頻道,其文化主體性如何發揮,卻是一個足夠費時的溝通課題。

從客家族群的角度期許的電視台(傳媒),與從公共責任(或價值)的角度的期待的頻道,也許是天平的兩頭。替族群服務與由族群自己發聲,可說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立場,然而,作為公共議題,兩者之間仍有非常寬闊的討論空間。

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族電視台的設置,應當是建立在社會各界照顧弱勢者的氛圍之上,若非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文化價值的呵護,兩個電視台連設置的機會都沒有。只不過,當客家電視台與原住民族電視台的預算需要曠日費時的協商才能抵定,當公共電視的捐助預算仍然受到政治情勢的左右,休戚與共的豈僅是原客電視台、公共電視,更要包含各種弱勢文化、底層文化!

政治情勢之左右族群傳媒的發展,正顯現了呵護多元文化的社會關懷是多麼脆弱。無論如何族群傳媒的公共責任與價值,除了戰戰兢兢工作的公廣客家台與公廣原視必需日日學習的課題,也是社會各界與公共媒體論述者共同的課題吧。(2009/4/21)

獨立機關的道路─管制哲學與策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翁曉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自民國95年成立至今已逾三年。作為我國第一個在人事任用上與組織法上相當程度獨立於行政院的獨立機關,NCC的成立不僅只是因應通傳產業匯流下所生產物,更是我國師法世界先進國家就維護自由民主制度和言論自由所設計的獨立通訊傳播監理制度。然而,NCC獨立機關的設置與運作並非如預期的順利,在運作初始的前兩年可謂風波不斷、舉步維艱。第一屆委員會經歷了重重的政治威嚇,從挑戰組織上的不合憲到質疑委員們公器私用、瀆職辦案,獨立機關一開始即走的跌跌撞撞,但第一屆委員會堅持獨立行使職權的精神,在制度上與實質上排除來自於上級機關與政黨政治之不當干預,其所樹立的獨立超然的形象,至今令人印象深刻。第二屆委員會自去年8月就任以來,雖然少了政治上的阻力,但來自於商業團體龐大的壓力,則又是另一項不同的問題與挑戰。

不過,無論是面對何等政治、商業或是部分民意的壓力,個人認為,NCC應是站在國家、憲法的高度,秉持著獨立、負責、平衡的監理理念,去觀察、扶助與導正通訊傳播產業,並以追求通傳產業公平的競爭秩序、維護公眾收視聽權益和健全多元、普及、優質的通傳近用環境為目標。
具體而言,個人認為『獨立』、『負責』、『平衡』的監理理念應具有以下的內涵:

1、獨立

「獨立」行政機關究竟是要獨立於誰?從語意上來看,獨立行政機關應並非係指獨立於司法機關或是立法機關而言,而應係指獨立於在行政權層層節制之下,受其指揮監督的行政組織,簡言之,其所要獨立的對象,正是行政權本身,此不論從美國或英國的經驗中均可佐證。雖然隨著一國的憲政體制是屬內閣制或是總統制的不同,獨立機關所要「獨立」的對象範圍容有細論之餘地,但具體來說,無論是在哪一種體制下,獨立行政機關真正的意涵,其實就是要獨立於當下的執政勢力之外,亦即不受執政勢力所直接控制或可深入影響,簡單來說,就是「與政治保持一定的距離」或是「去政治化」(陳淳文,2007)。在健全的政黨政治和民主體制之下,執政勢力更迭不斷,設立獨立行政管制機關的目的,正是為減緩民主體制下短線操作、阻絕受多數執政勢力的干擾,以維護政策的穩定度與可信度。大法官釋字613號解釋理由書中亦指明:「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 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

當然,「獨立機關」最受疑慮之處,仍在於其是否悖於「行政一體」與「責任政治」原則?從目前國內獨立機關的運作經驗來看,獨立機關所享有的行政命令權係在法律明確授權下,而且所有法案增修必須先送行政院審查,並無逕向立法院提法案之權利,尚不至於發生有架空內閣依憲法所享有的一般法規範制訂權之虞,因此若將「行政一體」的概念建立在科層體制之信仰上,而不從追求最適功能、更高效率之角度去思考,則自然會陷入獨立機關與行政一體相衝突之矛盾;但其實獨立與行政一體都只是目的考量下的手段,其間並無必然的衝突,甚至也不必然有原則例外關係(蘇永欽,2008)。再從獨立機關本就是「非多數機構」的屬性來看,獨立機關的建置固然對責任政治有所減損,但若該機關具備獨立而出的正當化理由,則在例外情形下,亦不得不容忍責任政治的減損。

除組織上之獨立外,獨立機關的獨立性亦應體現在運作上之獨立,於此又可進一步討論其是否享有政策決定權或個案決定權。觀察OECD組織中設有通傳監理獨立機關的國家,絕大多數的獨立機關都享有個案決定權,也就是除法院外,不再有任何機關可推翻獨立機關的個案決定(OECD, 2006)。我國法律雖未明文規定,但大法官釋字613號解釋理由書卻明文指出:「惟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

至於獨立機關應否享有政策決定權,各國制度不一,但從實務經驗來看,個案與政策決定有時並不一定能夠明確區分,而且若只有個案決定權,而排除通案決策權,尤其是與監理政策相關決策權,獨立機關的獨立目的將難以達成。是以,從設計獨立機關的精神來看,NCC在組織與運作上必須與行政權保持一定的距離,以維持對個案的自主決定和對與監理政策相關的政策決定權,當然獨立不等於孤立,在許多政策議題上,獨立機關不太可能自行其事,仍必須與其他政府機關協力合作,否則亦無法創造社會更大利益。

2、負責

從獨立機關的建置目的與原始精神來看,獨立行政機關其實並不向執政勢力負責,而是向其所服務的對象負責,亦即對社會大眾與通傳產業界負責,同時也對自己負責。通傳會的行為必須是透明、公開、穩定與可預期;所有的政策與個案決議都是可受人民與司法權的檢驗,展現作為一個獨立機關負責任的態度。

3. 平衡

在自由開放市場中,業者多依據市場競爭法則去追求企業的自我利益,但在中間過程或結果上卻可能出現私利彼此間或私利與公益間的衝突、不調和,獨立機關應持平的看待市場競爭者、參與者和使用者之各項利益,在促進產業公平競爭和維護必要的公益需求上,調整失序與失衡的現象。

基於前述監理理念,NCC在面對快速發展與技術匯流的通傳產業所應採取的管制策略,大致如下:
1、對相同服務、相同內容,不因技術、平台不同,而作相差別管理。
2、對同一產業的業者,監理態度與標準齊一,無差別待遇。
3、在不違反人權保障、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鼓勵新技術、新服務、新經營模式的發展。
4、對潛在或目前的通傳產業市場主導者,採取較高密度的監理。
5、原則上尊重市場機制,惟若市場失靈(控)或有失靈(控)之虞時,將依最小必要監理原則,採取各種適當的監理措施。
6、就傳播內容之監理,納入公民審議機制,尊重社會多元意見,盡量不介入內容實質的價值判斷。
7、建構一套啟動業者自律機制的環境,並強化自律內涵。

結語:待補充…

參考文獻

陳淳文(2007),〈從法國法論獨立行政機關〉,發表於臺灣大學政治系、中華民國憲法學會、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政府與公共事務研究中心主辦《獨立行政機關之研究》學術研討會。台北:臺灣大學。
蘇永欽(2008/9),〈我國憲政體制下的獨立行政機關〉,《尋找共合國》,頁466,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OECD(2006), TELECOMMUNICATION REGULATORY INSTITUTIONAL STRUCT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維護公共電視的自主性 是為了給孩子一片純淨的媒體空間/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 謝國清

去年底立法院凍結公共電視九十七年度預算,並對九十八年度預算施以附加決議,要求未來『公視』執行任何計畫,必須逐項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能動支,此消息一出,令許多人譁然。

『公共電視』絕對是眾多媒體中,讓許多家長與教師能放心讓孩子收看的少數頻道之一,因為『公視』所製播的兒童節目比起其他商業電台所製播之同類型節目,其品質相對優良許多。除這些優良兒童節目外,『公視』並會針對各種教育及公共議題,採取深度報導,並錄製成紀錄片,這些作品也經常成為教育工作者喜歡使用的公民教材,而這些影片與節目都不是高收視率與大眾化的節目與影片,但『公視』幾乎是不計成本的投入製作,這其中最關鍵的因素就是『公視』並非商業電台。

面對眾多以商業為導向的媒體,沒有商業色彩的『公視』,其財源是非常重要的,她無法光靠一般民眾捐贈,尚需國家財源的大力挹注;而財源的穩定才能使『公視』能穩健發展,也才能製播出優良的作品,因此,需要國家透過法律給予保障,而不是每年需要面對立委刪減預算的壓力,而造成員工心中的憂慮。

此外,除一般性節目外,『公視』也經常針對一些教育或公共議題深入討論,而這些議題有時會造成當事人或當局的壓力,但它卻是教育及社會進步的動力之一,因此,『公視』必須超然於政黨與外界壓力之外,所以應立法予以保障,而非透過審預算及各種行政手段給予箝制;因此,立委諸公應該從立法面向,設計出一套由全民監督的機制,方能使『公視』的發展符合公義性質,並能長期正向發展,而使得台灣社會也能因此正向發展。

最後,『公視』製播出的好作品應善加利用,許多老師與家長找不到好的教材,好的影片則是最能引人目光並成為最佳的教材,所以立委諸公以及『公視』當局應設法讓這些好作品被廣泛利用,並且是便宜甚至免費的提供給教育現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