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媒體公民會議

媒體公民會議係由關心媒體改革的公民團體及學界人士共同促成,希望聚集有志之士共同討論媒體議題、相互培力,促成後續行動的可能性。本年度媒體公民會議以討論公共廣電集團發展以及商業媒體管制方向為兩大主軸,廣邀學界、公民團體、政策制定者、公共電視經營團隊、媒體業者及從業人員參與,希望透過彼此對話,探討傳播現象及改善之道,共同努力打造健全的台灣媒體環境。

時間:

2009年四月二十五日(週六),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

地點:

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103教室(一樓)、302教室(三樓)。

詳細地址:台灣大學校址為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號。欲前往會場,自羅斯福路上正門進入較遠,步行約十五分鐘。或可走辛亥路遇復興南路底T型路口,自台大後校門進入,較近。新聞研究所位置詳見台大校園地圖,圖中編號47處。

報名方式:

即日起開放電子郵件通訊報名。請下載報名表並填妥資料後,以電子郵件寄給主辦單位即可。報名費用為新台幣150元(含會議資料與午餐餐盒),請於會議當天報到時現場繳交。

主辦及協辦單位:

主辦:媒體改造學社、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國科會NCC Watch計畫。

協辦:台大新聞所、政大傳播學院在職專班、傳播學生鬥陣、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議程(詳細議程請點我

從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的定位談數位匯流的產業政策/中研院法研所籌備處研究員 劉孔中

一、依據憲法及憲法條文強調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80年)

二、社會共識期待賦予高度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
.檢察官
.檢察總長
.主計處
.主計長
.中選會
.中央銀行

三、依據法律規定強調其「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
.82年成立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
.93年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
.民進黨執政時代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僅提描述性地到「機關依其權限及職掌之性質,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者,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當時國民黨為多數的立法院為抗拒「少數政府」,提出所謂「獨立機關」上位概念,並加碼將之定義為:「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試圖在行政院之下創造可以不受其指揮監督的機關。

四、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變調
.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款定義「獨立機關」為:「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第21條規定:「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民進黨的行政院不甘就範,於94年公布「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
.95年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

五、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95年修正)
.行政院於95年10月31日修正「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
.1、獨立行使職權之意旨,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僅指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故僅限於具體個案決定有所謂獨立行使職權可言,不包括政策決定領域。
.2、獨立機關依據法律主管之業務應以裁決性、調查性或管制性為主,不負責施政政策、產業輔導或獎勵等業務,若裁決性、調查性或管制性之個案決定涉及施政政策領域時,仍應與行政院各主管部會協調溝通,並接受行政院之政策決定。

六、都是「運作說明」惹的禍
.此項沒有法律依據、照理說也沒有法律效力,而且完全欠缺國際制度比較及學理依據的「運作說明」,立即導致行政院與金管會、通傳會許多職權衝突。
.在去年政黨輪替後,國民黨在行政立法全面獲勝,行政院及立法院本理應該攜手共同擘化中央政府機關的合理組織。行政院方面應該回歸基準法,依據行政一體的原則恢復與金管會及通傳會的正常關係。然而行政院幕僚惰性與慣性使然,政府繼續以「運作說明」來理解通傳會與金管會,並作為行政院組織再造的指導原則

七、都是「運作說明」惹的禍
.行政院一方面在目睹第二屆通傳會完全自行其是、退縮自閉(被譏為No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時,忌憚其為「獨立機關」而束手無策
.而另一方面當金管會陳沖主委因為不願意金融政策權被剝奪而強力抗拒被歸類為獨立機關時,卻又技術性地引用第21條(獨立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其合議制之成員,均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規定,以金管會成員未經立法院同意為由,認定其不是「獨立機關」
.形成明顯的矛盾,無法對外說明。

八、研究議題
.獨立之意義
.委員產生之方式
.任期如何保障
.主任委員如何產生
.與行政院之上下關係
.與其他行政機關之橫向關係(工作協調)
.職掌範圍(是否限於監理或可兼及政策規劃)
.救濟程序
.預算來源

九、獨立的意義
.各國所重視的「獨立」是指在「職權行使上的獨立」,而不是指「組織上的獨立」,因此並不是一定要在組織上獨立於行政機關、上級機關或特定部會,才算是獨立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將「獨立機關」定義為:「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在通訊傳播領域,因為世界貿易組織1996年「參考文件(Reference Paper)」要求電信管制機關必須與被管制之電信業者分離、獨立,以免「球員兼裁判」,所以各國紛紛設立「獨立機關」,然而其獨立性的要求是有其特定針對性,並不適合於作為國人理解「獨立機關」的一般準則。

十、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組織型態 —法律主體、層級
.各國
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依據其主體、層級不同,可略分為:
-私法性質之團體,如英國Ofcom及FSA。
-部會以下的總署,如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及網路署。
-部會以下的局,如英國OFT、新加坡IDA與MDA。
-部會級的行政委員會,美國FTC、FCC、SEC、CFTC 。

十一、獨立機關的組織型態—法律主體、層級
.我國
-目前我國獨立機關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2條(將獨立機關相當二級機關)採取美國模式的部會級委員會,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似乎並沒有變更的必要與可能。
.建議
-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並非一種絕對概念,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都有不同的管制事務及歷史背景,因此不需要長得一模一樣。

十二、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組織型態—運作
.各國
-各國獨立行使職權機關雖然在名稱或形式上不一定是「委員會」,或是雖然使用首長制的名稱(例如局長或署長),但是其運作的實際情況都是以合議制為主,而非首長制式的一人獨斷決行。

十三、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組織型態—運作
.我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將「獨立機關」定義為「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符合世界潮流。
.建議
-獨立機關維持委員會制,不採首長制,以維持決定的專業多元與周延。

十四、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組織型態—主任委員產生及委員任期保障
.各國合議制的獨立機關,對外代表均是採取任命制。
.合議制獨立機關之成員是否應該具有任期保障制度,各國在各機關的作法都不同。美國上述四個委員會因為委員的任命反應其政黨政治,故保障其委員的任期。
.建議
-我國合議制獨立機關的主任委員應該由行政院長任命,而非委員互相推選,以維持其行政機關的本質,俾其內部之領導與和諧運作。
-我國合議制的獨立機關既然主要師法美國,就應保障其委員的任期,行政院長不得任意將其無限期停職或撤職。

十五、獨立機關之行政機關性質
.各國的獨立機關除了像是英國Ofcom、FSA的私法化組織外,其仍具有行政機關性質,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有協力義務。
-各國獨立機關普遍有與其他機關
-簽訂備忘錄(例如英國FSA與財政部及英格蘭銀行簽訂備忘錄,就金融穩定之工作相互配合)。
-參加任務小組,相互分工合作(例如根據美國總統Executive Order 12631 指令,SEC主席與財政部長、聯準會主席、CFTC主席必須加入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 )。
.我國基於五權分力的憲法架構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613號解釋的「行政一體」,獨立機關應該也是具有行政機關之性質。

十六、以「行政委員會」取代「獨立機關」
.摘除前述「運作說明」這個白內障,回歸基準法。
.跳脫「獨立機關」的謬思,放棄基準法使用的「獨立機關」一詞,因為:
.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比比皆是,甚至應該是各級行政機關的運作通則,在基準法並沒有特別創設「獨立機關」的必要。
.「獨立機關」給人其必須獨立於行政院之外、否則不獨立的錯覺,實則不然,在五權分立的憲政實務下,其仍然是屬於行政權的二級機關,當然應該向行政院負責、有政策制定權、與其他行政機關間亦有相互協助的忠誠義務。
.建議參考美國的通用術語Executive Commission,優點是「委員會」一詞彰顯其合議制的本質,「行政」二字明白點出其仍然是行政機關的屬性,而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準司法機關

十七、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職掌—政策與監理
.各國獨立行使職權機關都有政策制定與監理之職掌,例如美國FCC設政策規劃辦公室、英國公平交易局設政策與策略處。
.各國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之政策的意涵可分為:
-教育性、倡議性,例如向政府及企業提出建議。
-規劃性、執法性或施政性。
.各國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之政策的法律效果可分為:
-有依據法律而具有拘束力。
-行政機關行政作為的一種表現。

十八、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職掌—政策與監理
.我國「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指出「獨立行使職權僅限於具體個案決定,不包括政策決定領域。獨立機關依據法律主管之業務應以裁決性、調查性或管制性為主」、監理可以與政策制訂判然劃分、獨立機關享有政策制訂權就會有損獨立性的說法,自始不能成立。
.我國獨立機關原本就享有政策制定與監理之職掌,未來也應該如此。

十九、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職掌—執法與主管特定產業
.各國競爭法、通訊傳播及金融領域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可以分為二大類型
-執法性質:不涉及主管特定產業,所以亦不掌理特定產業之產業政策。例如美國FTC、英國OFT、德國聯邦卡特爾署、我國公平會。
-涉及主管特定產業:例如美國FCC、SEC、CFTC 、德國聯邦網路署、英國Ofcom與FSA、新加坡IDA與MDA 、我國通傳會與金管會。

二十、主管特定產業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掌理特定產業之產業政策不妨礙其獨立性
.新加坡IDA及MDA,不僅掌理產業政策,更積極、直接從事產業活動以推動相關產業。
.美國FCC不僅促進中小企業、弱勢團體、婦女團體等族群獲取經營電信服務之機會,並且研究經濟、商業、市場與網際網路政策。
.美國SEC及英國FSA負責增加金融市場之健全、效率、秩序與競爭力、保護投資人之信心。

二十一、主管特定產業的獨立機關掌理特定產業之產業政策不妨礙其獨立性
.「獨立機關與行政院關係運作說明」所謂獨立機關一律「不負責施政政策、產業輔導或獎勵等業務」是欠缺制度比較基礎及法理依據的錯誤命題。
.如果主管特定產業的獨立行使職權機關不知道該產業未來的發展遠景及方向,如何能確保其管制的結果不是傷害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在面臨此次全球前所未見經濟蕭條的時代,管制者與被管制者似乎應該形成夥伴關係,共同找出產業的新出路。

二十二、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成員在政黨政治下的正當性
.美國前述討論的四種委員會都反應美國兩黨政治的實況,因 此允許總統推薦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但是同時確保反對黨最少席位的規定。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的層級為常任文官主導,其成員應該沒有政黨政治的考量;
.德國聯邦網路署因為涉及民主國家的重要法益,故其署長及副署長的任命有政黨政治的考量。
.英國將Ofcom及FSA以私法化組織組成,其成員並沒有政黨政治的考量(至少在法規範面上)。

二十三、獨立行使職權機關成員在政黨政治下的正當性
.基於我國自第七屆立法委員改選後已經形成幾乎不可逆轉的兩黨政治,以及為反對黨保留參與獨立機關運作之機會
.建議
-採取美國模式任命獨立機關之委員,允許行政院長可以任命執政黨推薦之委員超過獨立機關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至於是否具有該黨黨籍並不重要),並任命主任委員,同時確保反對黨可以推薦的最少席位。
-換言之,主任委員之身分應該是沒有任期保障,行政院長可以隨時任免主任委員,如同美國總統可以隨時經參議院同意而更換CFTC主席。

二十四、主管特定產業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預算來源
.各國
-採取國家預算形式:德國聯邦網路署、美國SEC及CFTC。
-利用產業收取的規費自給自足:美國FCC、英國Ofcom與FSA、新加坡IDA與MDA。
.我國
-通傳會及金管會已採取部分的自給自足預算形式
.建議
-主管特定產業的獨立機關(即通傳會與金管會)採取自給自足預算形式。
二十五、獨立行使職權機關的救濟程序
.各國
-新加坡:原則上只允許行政機關內部間的救濟。
-美國:允許行政機關內部間的救濟以及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訴訟。
-德國聯邦卡特爾署及網路署:沒有訴願程序,直接向邦高等法院或行政法院起訴。
-英國:由競爭上訴法庭審理不服OFT及CC決定的案件。

二十六、行政委員會的救濟程序
.我國
-獨立機關之訴願,現經最高行政法院之統一解釋後是由其上級機關行政院辦理。
.建議
-國內多數學說主張行政院不得辦理獨立機關之訴願,以免有違其專業及獨立性,本研究建議採納之。

二十七、行政委員會如何兼顧效率
.行政委員會改造成成兼具準司法機關功能
.一般案件由業務單位決行,不服業務單位決行結果,向行政委員會訴願,不服行政委員會訴願決定者,再直接向高等行政院提起訴訟。
.委員會僅負責處理訴願案件、制訂重大政策與法規命令

二十八、數位匯流的產業政策
.解除管制,增加消費者選擇
以衛廣法修正草案為例
以有廣法為例:資費及經營區
.鼓勵投資與競爭
保障既有投資
解除外資管制
解除特許管制

二十九、數位匯流的產業政策
.業者主導
水平發展或垂直整合
技術中立:以WBA為例
.強調效率與市場機制
.救濟市場失靈:數位落差、多元文化、弱勢保障

媒體內容共管架構的必要性/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管中祥

一、自律非個體,而是集體。

二、相關法規應強制媒體業者加入同業公會,保障業者權益,發揮集體自律。

三、媒體執照審議、結構改革應納入公民參與機制。

四、媒體內部應設立公評人,加強公眾參與。

公視應是社會改革的策動者/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組織發展部主持 蔡蕙如


  1. 從公視預算遭凍結開始講起

日期

事件

參與團體

97.12.9

立法院通過林益世委員所提決議,要求公共電視等單位執行98年度預算時須逐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可同意始能動支,以及公視法修法提案上應增設公視董事名額。


12.10

發出「別讓林益世傷害公視—馬英九總統管管林益世,不要害公視!」聲明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

社運團體連署「立院凍結公視預算 扼殺多元發聲管道」

30多個連署響應團體

12.11

影視創作者支持公視連署聲明。

呼籲:立刻解凍公視今年預算、明年起不再以凍結公視預算為干預手段、請停止對公視進行行政干預

侯孝賢、鄭文堂、魏德聖、楊力州、蔡崇隆等60多位影視創作者連署。

12.12

「請國民黨團及林益世委員放手,還公視獨立自主空間」

60多個社運聲援呼籲,請林益世及國民黨放過公視,並且拜會國民黨黨團。

發起|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響應|60多個連署響應團體

12.14

「搶救公視、民間監督—我們要持續行動」聲明。民間搶救公視基地savetbs.wikidot.com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12.18

公聽會|搶救公視 全民監督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B

公共電視

12.22

全民搶救公共電視大遊行記者會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全國社區大學促進會

12.24

「搶救公共電視、監督國會透明」聲援記者會

宜蘭縣社團

12.29

民間團體要求公視董事長向社會大眾簽署承諾書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殘障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勵馨基金會、婦女聯合會、台灣和平草根聯盟等

1.1

「人體骨牌倒立院 搶救公視!監督國會大遊行」

所有關心公共電視的朋友近2000多人

1.3

以行為藝術的方式,走上高雄鳳山街頭,表達他們對公共電視的觀點

一群南台灣的NGO工作者、大學教師、藝文界、青年學生和家長

1.9

藝文界搶救公共媒體大作戰宣言|政治退出、全民監督|還給我們一個乾淨的公共媒體

百位藝文工作者一起站出來,大聲呼籲:政治退出、全民監督—還給我們一個乾淨的公共媒體!


  1. 公視在公民社會的角色

公共電視不只是電視台、節目提供者,更是促使社會改變的策動者

公共電視的責任不僅是製作優質節目,更重要的是推動公民參與的價值

  1. 肯定公視,更監督公視…

  2. 公民向公視提出的三個問題

資訊公開|公視法民國93年通過至今,有關第3435條上所說的「預算、經費使用、薪資結構」的公開原則,為何至今遲遲無法向社會大眾公開?


自省檢討|第三、第四任董事長都曾向民間團體承諾要製與公眾溝通節目,在與公民團體的承諾書中也允諾,定期透過節目及其他形式,與公眾進行溝通。公視曾經一度規劃,但卻又停擺,何以製作此類節目對公視而言有這麼困難?


產業民主|執行團隊面對公視內部員工進行的不信任投票案,不信任三百三十八票,信任僅四十五票。執行團隊應該如何解決公視內部協調與溝通所出現的巨大裂縫?



初探原住民需要怎麼樣的媒體/台灣原住民教授學會理事長 蔡中涵

原住民教育法和原住民基本法都明定中央政府須設置「原住民媒體文化事業基金會」,民國96年12月21日立法院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簡稱「原基會」,下同),隨即於97年1月16日公告實施。「原基會」的業務範圍在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業務範圍 )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
  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
  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
  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
  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
  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

  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從這個業務範圍來看「原基會」須設三個事業部門,其一是原住民的專屬頻道(電視台),其次是原住民廣播電台,第三個是原住民報紙雜誌。其設置目的是以統籌辦理原住民之媒體,以達到傳遞新知、文化傳承以及社會教育之目標。

以企業的經營管理組織來看,「原基會」的董事會擬定政策,並負責監督所屬的三個事業部門。而三個事業部門承董事會之意負責執行政策製播節目,發行母語的報章雜誌。目前雖然「原基會」已經依法成立,但是董事會尚未組成,因此整體的準備工作還未完成。當初原民台急於開台上路,雖然有些政治短線操作的結果,但是原住民爭取到了發聲權,這是原住民族長久以來夢寐以求的大事。

「原基會」的立法目的是「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第一項目的就是要負起推動民族文化教育工作,也就是要肩負民族發展的使命感,多一點文化和教育,少一點娛樂性節目。其中母語發聲的節目,原住民人口結構的中、上年齡層原住民聽得懂、看得懂,但是青少年年齡層就雞同鴨講聽不懂,為了吸引青少年層只好作一些娛樂性節目,這樣做是否會減低文化教育的民族使命感?因此,第二項立法目的就重在「經營」媒體事業。怎麼樣「經營」才能讓不同行業不同年齡層的原住民都會有想看的節目,而且從中可以了解自己的文化並吸收新知。另外,原住民媒體表現出來的活潑新鮮節目,相信可以吸引非原住民的觀眾,這可以促進文化的交流相互了解,而不能只顧「對內」發聲,否則發聲的範圍和對象會越來越內縮,發聲的力量反而會越來越弱,造成自己說自己叫好,自己唱歌跳舞自己爽之弊病。

像紐西蘭毛利人電視台新進的台長,就是從企業界有25年主管經驗的人來擔任,顯然企業管理是主要的考量要件,而「民族正確」倒是其次。從紐西蘭毛利人的經驗,我們發現最優先考量的要件是:第一、領導統御的能力。內部員工能否團結合作,是事業體成功的要件,其領導人要有服人的能力和人品才能帶動他的團隊。第二、行銷的能力。因為與大社會的互動能否潤滑順利,進而爭取社會大眾的關心、捐助支持,也成了經營者最重要的工作。

從法的觀點來看,原住民族媒體事業的未來發展還有一點急待解決。在「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於民國95年1月制定時在第四章附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政府編列預算招標採購或設置之客家電視、原住民電視、台灣宏觀電視等頻道節目之製播,應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之次年度起,交由公視基金會辦理。」

這條規定用「應」一字相當有法律的約束力,「公視基金會」可以根據這條「硬處理」原住民台的節目製播業務,節目製播跟人有很密切關聯,因此原住民台人事管理也可以依法硬處理。而「原基會」第四條也有相關規定:

「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從這條規定「原基會」用的是「得」字,如果與公視基金會有爭議時「原基會」只能處在「軟處理」的立場。在立法階段「原民台」的命運就注定要依附在公視基金會。再說,「原基會」所要經營的只是「原住民專屬頻道」而非電視台,因此還是要有一個依附的宿體才能存活。立法的不週延讓原民台無法「定居」,從最早期的在台視而後到東森前年又移撥到公視,成了一個媒體世界的「遊牧民族」,居無定所的生活很難有一塊成長茁壯的土壤,更遑論要建立原住民媒體的主體性。

談到主體性本人認為有兩點可以探討。第一點是製播的節目是否很原住民,如果確實落實執行「原基會」的業務內容,相信九不離十會是「原住民媒體」;第二點涉及人的問題。節目離不開其製作人的喜好、個性和知識,因為這些因素會影響他/她在取景、表達與論述時節目的內容具不具有「原住民觀點」。台灣原住民族雖然都是屬南島語系的民族,但是,文化內容和民族特性還是有很大的差異性,一個人要通盤的了解十四族原住民族是有些強求,但是年青的從業人員連自己的民族也不是很了解,尤其甚者跟非原住民對原住民的認識相差無幾,我們就很難期望他/她會用「原住民觀點」去製作節目,這樣的媒體其原住民成分就不多了。因此「民族正確」固然重要,原住民文化內涵更是原住民族媒體顯現民族特色最不可缺少的素質。

公民社會、政府、媒體 不對稱的三方對話/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曾昭媛

一、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之組成背景
.2005年8月8日記者會,各團體在抗議媒體的憤怒聲浪中,宣布成立聯盟
.加盟團體多達67個,包括:勞工、移工、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社區、環保、教育、心理
.健康、司法改革、人權、同志、兒少、婦女等團體
.我所見過公益團體之間在幾天內最快速、最龐大的結盟過程
.公民團體投入媒體改造的背景---媒體環境惡劣---商業宰制、政府失靈
.八卦媒體商業邏輯至上、違反新聞倫理,甚至侵犯人權。政府在媒體自由的大帽子下,無能處理爭議,更無法保障人權。
.頻道變多,內容卻大同小異,消費者選擇很少,也無法滿足多元族群的媒體權及不同需求。

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之主張
.彰顯不同族群的人權和多元需求
.訴求:自律不能只靠媒體,他律也不能只靠政府,兩者都需要公民的參與,並建立與公民對話的常態性機制
.主張:將媒體自律倫理,結合政府他律制度
--以公民對話、媒體自律作為政府他律(如:換照審議)的重要依據
--政府應趁換照審議時,要求各家媒體承諾未來將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協商制訂「媒體自律公約」內容;將來再度換照時,即可依據媒體自訂的自律公約,實施違規記點制度,作為評分參考依據之一

三、公民與媒體之對話機制 已先建立
.2005~2006年 推動媒體自律
.2005年8月17日公聽會:
.各民間團體提出「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
.邀請各新聞台主管參加討論
.2006年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新聞台主管) VS 新聞諮詢委員會(公民團體、專家學者)
.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 &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討論各新聞案例如何自律
→自律效果:深入個案交流觀點,或促使各新聞台啟動協商機制
→僅止於衛星電視台的新聞自律,還無法推動無線台,以及各台綜藝、戲劇等節目之自律

四、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
.2007年 推動政府他律 改革未成 同志仍須努力
.2007年2月9日 公民媒改聯盟拜會NCC:針對收視率、公共頻道、有線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公民參與制度性的建立、媒體內部訓練等五大議題提出具體建議
.聯盟多數的意見並未被NCC採納:
→NCC之書面回應,多次強調尊重市場機制
→NCC副主委當面質問:公民有「參與」和「改造」的能力嗎?
→NCC第一屆委員堅持「撤換分流」,不同意在換照審議中,加入媒體自律規範之違規記點制度

五、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I)
.2007年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財團贏 公民輸
.NCC在研擬「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過程中,並未主動徵詢公民團體觀點,耳聞民間將抗議後,在幾天內緊急邀請參加公聽會
.2007年9月28日NCC第一次公聽會當天,聯盟發出聲明「NCC大小眼!偏愛財團!藐視人民!我們對 NCC傾向業者表達強烈抗議」
.11月20日第二次公聽會前夕,聯盟發表聲明「NCC是財團的提款機!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
.聯盟要求NCC加入「公民諮詢委員會」的設計,尤其是有關媒體內容規範或換照審議等可能引起高度爭議的事項上
→NCC只同意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委員11人至17人。由NCC代表1人、公民團體代表5人至8人、及專家學者5人至8人組成)
→在換照審議方面,NCC仍堅持撤換分流,不同意加入公民諮詢機制、或是違規記點制度
→公聽會後的「通傳法草案」更偏向業者利益

六、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II)
.2009年「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公民扳回一城
.2008年6月25日公民媒改聯盟發出聲明「行政院提名之NCC委員應以公眾利益為重」。8月1日NCC第二屆委員上任。
.2009年3月1日在NCC「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公聽會前夕,聯盟發出聲明「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
.在業者反彈聲中,聯盟聲明肯定NCC草案朝向矯正市場失靈、轉向社會價值的修法方向,如:明確化進退場機制,透過執照核發及換發釐清業者責任,規範置入式行銷、制度化公民諮詢委員會等
.聯盟聲明在公民參與方面,要求NCC:
.以國家、業者與公民社會之三方共管架構為原則。若業者有違反自律公約之虞,由公民參與機制進行審核與判斷,作為主管機關裁罰與換照的依據
.媒介經營、傳播管制之資訊公開,接受公民監督
.公民對於媒介內容有合法諮詢之地位
.公民代表參與傳播內容、執照核發及消費者權益相關事項之諮詢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

七、NCC第二屆委員之政策方向宣示
有待觀察
.2009年4月7日NCC公告 本屆委員的施政目標與信念─「獨立、負責與平衡­為追求最大公共利益而努力」─對市場偏倚性作校正,相當程度的加入社會文化價值的判準,例如兒少弱勢殘障者、不經濟地區民眾的通傳近接需求
.在公民參與及傳播內容規範方面:
.建立民眾參與監督媒體機制。
.引進公民團體參與申設、評鑑、換照等審查作業,及參與研訂各類型頻道內容評鑑指標。
.性別平等、身心障礙者近用、置入性行銷等內容之製播原則與表現之規範。
.在消費權益方面:
.推動有線電視收視費用履約保證。
.檢討通訊傳播服務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性。
.強化用戶與閱聽眾之申訴制度。

尊重多元的性權發聲/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常務理事、前行政院人權委員 喀飛

公民社會的多元價值,在於各種聲音、各種意見可以充分表達,並且有公平露出、被看見、被討論的機會。

對於展現公共媒體內涵的「公共電視」,對於NCC掌管、影響媒體發展甚鉅的「衛廣法」修法,身為性少數的同志團體有以下的意見:

一、性權作為基本人權 性少數應有發聲管道

屬於弱勢的、性少數的女男同志、雙性戀同志、跨性別同志等LGBT同志社群,以及性工作者、愛滋感染者,在不被理解、不被認識的情況下,承擔社會的道德污名、偏見和歧視,在充滿社會刻板印象的主流輿論中,更難有被公平對待的表達機會。這些不被看見,即在於:對性權的忽略與污名化。

公視作為保障多元社會價值的公共媒體,對於性少數議題,相對於商業媒體有明顯地尊重與報導,期待對「性權作為基本人權」「性權被侵犯的弱勢者」等議題,有更多的呈現機會。

二、誰代表公民社會?性少數政策的決策形式應公開討論

透過公民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僅是一個概念,透過何種形式才能將公民社會裡的不同族群,特別是弱勢族群的處境被看見、聲音被聽見?

公民團體應該具有哪些特質,才具有主體意涵,足以代表宣稱的公民族群?

同樣是公民團體,不同的團體之間如果對公共政策的主張有異,應該透過何種方式溝通、辯論?

性少數的多元意見如何呈現?其方式與管道如何受到保障?

性少數的弱勢族群,在道德污名的歧視下,聲音容易被強勢的主流道德價值壓迫;相關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其形式的討論,更應該透過公視等公共媒體進行公開辯論與溝通。

「衛廣法」修法所攸關的媒體政策,包含了媒體中性權的多元價值呈現,其決策過程應納入更多性少數族群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