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媒體內容共管架構之必要/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 莊豐嘉
所謂媒體內容共管(co-regulation)架構的論述之所以會產生,一方面是對於行政權獨大可能造成危害媒體新聞自由的疑慮,而在目前媒體自律又無由產生良效的情況下,加入公民參與的概念;希望一方面能平衡行政權的壓制,一方面約制媒體的肆無忌憚。
更直接的說,此一媒體內容共管架構,就是公民對政府與媒體兩者都不信任下的產物。
政府單位目前有通訊委員會(NCC)的獨立機構,握有相當大的權力,除了罰款之外,甚至必要時可以取消媒體執照,照理說,應該可以讓媒體知所節制。但是,實際的情況並不如預期,因為媒體運作有許多模糊的空間,作為行政機關,不可能樣樣干預,樣樣指導。
此外,NCC的運作有時也充滿爭議,例如前一陣子的瑤瑤事件,被批評為保守主義復活。道德標準突然高懸在媒體製作者心中最高的位置,對媒體發展的影響為何?更重要的是,NCC所以會就此案進行調查,不就是接到公民的申訴嗎?
社會的保守與開放力量,一時之間很難說誰對誰錯,但如果這是社會現實,將這兩種截然不同的力量引進共管架構,會讓問題有解決的機會?還是讓問題更複雜?會不會只是將爭議轉換一個戰場?以至於治絲益棼?
所謂共管,從時間軸分判,可以分為事前與事後。基本上,兩者應該都有公民參與的空間,例如,事前將製播過程透明化,讓公民可以參與其中,提供意見。事後的機制,則著重在對節目內容的批判及懲罰。但除了時間向度,還必須考量媒體內容及製播過程的類別因素等影響。如果兩者兼具,則兩者所佔比例為何才洽當?
公民能夠參與的程度,以及媒體內容類型為何,都關係到公民參與內容共管的可行性。例如公視有話好說的談話性節目,計畫讓幕後的討論過程公開化,甚至公民有機會到現場旁觀製播過程;這種節目的屬性或許十分適合,但是強調時效性的新聞節目,能夠完全比照嗎?
事後的共管機制,相對單純,只要將審議成員加入公民代表即可。但爭議未必就比較少。例如,公民參與的代表為何? 如何產生? 參與的方式和機制為何?
因此而產生的結論,就會比較容易讓大眾信服?這種社會學的假設,都有賴實際運作的實證效果,才能知道真正的答案。
再者,從共管的範圍而言,是否設定在傳統的電視及平面媒體?
網路媒體是否也在共管之列?以自由市場的角度觀之,前兩項傳統媒體均已遭受網路興起的強大威脅,方興未艾的是網路對視聽大眾的影響,因此,是否也該未雨綢繆? 而網路媒體複雜度更遠甚於傳統媒體,這樣的共管架構能更勝任嗎?
但無論如何,嘗試將公民納入媒體內容共管的架構之中,仍是值得探討和嘗試的方向。更積極的看,從目前網路概念已進化到WEB 3.0的情況下,公民對媒體的內容是否有更寬廣的選擇和參與空間,已令人高度期待;未來,公民和政府、媒體的三角關係該如何建立良善的回饋機制,促進媒體的公益角色?這些都是制定媒體政策及從事媒體工作者,不能迴避的趨勢。
但必須強調的是,在法律、自律及他律的三角架構下進行討論,往往忽略了記者的主體性,這也是台灣媒體發展的一個可悲的現象。在資本極大化,而人才供多於求,且差異性不大的情況下,某種意義上,台灣的新聞自由是歸屬於媒體老闆的,記者這一行業,愈來愈喪失能動性和主動性,以致於無法在自律的作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果能夠讓記者的第一線角色就發揮應有的自律功能,則公民對於媒體的疑慮應該會降低許多,政府想要伸入媒體的權力之手也將收斂不少。
坦言之,在社會整體素質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公民參與在理論及實務上,均具有可行性,尤其媒體與大眾生活息息相關,讓公民參與內容的共管架構,應該是時機成熟,水到渠成。可以說,已經不是必要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設計一個完善的機制,建立具公信力的運作慣例。
先進國家的國情未必盡然與台灣相符,因此在參考之餘,仍需要縝密的討論與設計,方能提出令各方信服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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