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過去新聞局到現在的NCC,我國的傳媒主管機關一直握有對不當內容的裁罰權力。不論裁罰的根據是少數行政長官對公序良俗的堅持,或是藉專家學者的共議作出裁判,其運作機制從來不能免除干預言論自由的批評,不只業者不服氣,持不同理念的公眾也未必認同,原因一面在裁決權力收束在少數人之手,一面是法令的空白與模糊。而內容裁罰的結果若還作為撤照依據,難免引發物議。
相較之下,歐美國家採行已久的政府、產業、民間社會的三方共管架構,似是可行的辦法。目前我國的衛星廣播事業已有同業公會通過節目與新聞自律條款,但相關法令並未調整而能賦予足夠的權能,而公民社會的多重意見也難以制度化地參與其中。產業自律在內容管制架構中的位階為何?自律機制運作的制度性與物質性依據該如何設計?公民社會對媒體內容的異見如何有效傳達並發揮約束作用,使收視率不再是廣電媒體經營上的唯一考量?公民社會的代表性如何確定?而主管機關該如何促成產製與消費端意見的整合,並推動相關共識的落實?這些困惑有賴在這一場次中的與會者討論,提出可能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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