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爭鳴的出路-頻道事業進退場機制再探/緯來電視網營運管理處協理 崔梅蘭
一、失衡的市場 早就讓大部分的頻道都已經退場?
依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統計,截至98年2月底止,,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申請取得「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執照」,也就是通稱的「頻道執照」的業者,共96家、總計211個頻道。
* 在現行「類比頻道」的技術限制之下,有線電視系統可以傳送的頻道總數大約是110個左右。扣除:法定必載的無線電視頻道(衛廣法第37條)、主管機關指定必載的客家、原住民頻道(衛廣法37條之1)、依法需免費提供的1到2個地方專用頻道(衛廣法第25條)及節目表頻道,系統可以自行利用的頻道位置,也就是各類頻道可以爭取的上架位置約僅有96個。
* 依照最近3年的市場資料,以上96個--姑且稱之「依據自由市場機制」被播出的頻道中,大約只有65個左右的頻道,可以從系統收到授權費用。
其他30個頻道,都是必須付費給系統,才能夠買到頻道的播出位置。這其中包括:所有的購物頻道、大部分的宗教頻道、股市財經頻道,以及以時段外包搭配商品銷售為主的「類購物台」頻道。
* 雖然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2條第2項明文定有:「節目由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供應者,不得超過可利用頻道之四分之一」,即垂 直整合的限制。
但在「交叉授權」的情形下,上述65個收費頻道中,有接近60個頻道都是由系統經營者所經營或代理,並且一律佔據了較佳的頻道位置。
* 在已然形成的市場獨占與壟斷結構下,系統業者的購片預算5年以來都是幾乎固定的每月每戶240元,而且簽約戶數均僅有系統實際戶數的60﹪左右。
每月每戶240元的預算,由5大MSO分別經營或支持的6到8家頻道代理業者,每年進行談判分配。
* 頻道授權收入的多寡,與節目受觀眾喜愛的程度,幾乎毫無關聯。
頻道是否獲得播出?能否被定頻播出?與頻道受收視戶歡迎的程度,也並非絕對相關。
提升頻道經營的唯一誘因,僅剩下完全量化的收視率數字及其所代表的廣告收入。造成我們的頻道經營,早已經偏離了有線電視分眾的原始起點。
所以說,失衡的市場,早就讓大部分的頻道都已經退場了
二、失靈的監理 讓留下來的頻道也陷入了集體沉淪?
*同樣是來自於NCC的統計,以民國97年度為例,衛星電視頻道因為節目內容違規,而遭NCC裁處案件的共有155件;總罰款金額為新台幣6,760萬元。其中有高達100件、總計5,640萬,是因為「節目內容之嚴重廣告化」,而遭到處罰。
每件動輒數十萬的罰鍰金額不可謂不輕,為何卻難收遏阻效果?
NCC在2008年中第一次依法公布了部分衛星電視頻道,二年一次營運評鑑的評鑑結果。在這一次受評的62家頻道當中,有40家是全部合格,15家是合格但有部分情節應改進;有7家則是被列入限期改正名單。
在公佈限期改正的8個月之後,NCC在今年3月的委員會議中,針對其中的5個頻道,又作出了罰鍰30萬元及「再限期2個月內改正」的裁處。並且首度宣示:如逾期不改正,NCC將會視具體情況依法分別為停播或註銷執照處分。
大部分的罰單,尤其在「節目廣告化」的情形,電視台都會轉嫁由客戶來承擔。高額罰金的規範效果如何?其實不言可喻。
在該些被NCC評鑑為應限期改正的頻道中,有的因為販售時段,節目廣告化的情形嚴重,幾乎已經形同另類的購物頻道;有的是節目內容屢遭民眾申訴,迭經重罰仍未見改善;甚至有業者從2005年至今已被核處27次之多,卻依然故我。
形同虛設的規範,讓媒體經營的責任也完全的空洞化了。
媒體竭盡所能的銷售一切、換取最大營收;在市場繁榮時期是如此,一但面臨衰退的恐懼,就更難以抵擋「有為者亦若是」的壓力。尤其當經營的利潤完全的私有化,經營的成本卻大部分由外部承擔時。
所以,留下來的頻道,又有什麼不同呢?
失靈的監理,助長了市場的歪風,大家都陷入了集體的沉淪。
三、還要繼續作美好的囈語嗎?我們的觀眾其實根本沒有收視選擇權
就像媒體改革的主張,每每因為經營財團的利益,而受到很大的影響一樣;頻道的進退場機制,所以遲遲無法建立,和有線電視的產業結構,也是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在水平與垂直整合的威力下,真正掌握頻道規劃權力的其實是系統。
五大有線電視系統的經營者、幾個頻道代理商、加上特定的有力人士,不到10人,決定了頻道播出的可與否、位置的擺放,也決定了你我的收視。
主管機關並不是沒有嘗試過,以促進市場競爭的方法,來消弭市場的壟斷程度,引導產業的正常發展。例如:協助發展直播衛星(DTH)、開放中華電信MOD的經營等等。
只可惜,直播衛星受限於消費習性,發展迄今,所吸納的收視戶尚不及2萬戶。MOD則是在頻道畏懼於「下架」威脅的現實下,遲遲無法取得關鍵性的節目容,區區數十萬戶的用戶規模,尚難以撼動488萬戶(截至97年12月底NCC統計)的有線電視。
主管機關也曾經試圖,運用公權力的手段,介入系統的頻道規劃。所以在新聞局時代,曾經頒定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NCC的一屆委員也制定過「處理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變更參考指標」,以作為主管機關針對系統業者申請變更頻道表時--即系統申請將特定頻道上架、下架、或挪移位置時,應否准許的審理依據。
現在大家所熟知的「頻道位置區塊化」及「公益與闔家觀賞頻道,應置於第2至第25頻道」等,就是來自於上述「管理原則」與「參考指標」的要求。
然而,上述「管理原則」及「參考指標」中所訂定的其他多項核心規範,例如:
「…(頻道表之規劃)是否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的頻道置於第78頻道之前…」;「較受歡迎之頻道是否置於相對應之位置」;「替換頻道之節目品質是否相當或高於原頻道」;「(頻道之)變更是否有助於促進頻道類別之多元性」;「是否尊重弱勢權益及促進本國文化均衡發展」;「是否有利其他弱勢族群的收視權益」;「(移頻時)是否有進行收視戶意見調查,有無與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等等;則都在一屆NCC委員「尊重市場機制」與「不宜過度干涉系統營運自由」的堅持下,昇華為「精神上的最高指導原則」以及「宣示條款」,少有案件是以此作為具體的審理標準。
長久以來,NCC對於系統所提出的頻道變更申請,幾乎照單全收的結果就是:「新頻道很難排進,舊頻道劃地為王」;「即使是收視滿意度較高、較受民眾歡迎或是評鑑良好的頻道,仍然可能被任意的調動頻道位置,或是遭拒絕播出」;「即使是屢受爭議、表現不佳、甚至是評鑑不合格的頻道,依然可以不動如山」
系統主宰了頻道的進退場,不到10人決定了你我的收視,是福?是禍?
四、結語
* 現有頻道的經營者及擁有者,如果不能善盡媒體經營的社會責任,就該面對退場的壓力。
如果經營者取得執照、擁有播出位置後卻沒有好好利用,等於是剝奪了其他人想「近用」的機會,其實更不公平。
透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條文的增訂與修正,以完備頻道事業的申設、換照以及評鑑的審查流程與審議基準,並引進公民審議的精神,確實有助於頻道經營的提升。
如何在相關法規中明確形成一套頻道的經營者與評鑑者,都能夠遵循的獎懲制度與標準,確實是當務之急。
* 但是,如果現有的市場結構難以有任何的改善或調整?主管機關對於現有結構下的有線電視事業,又沒有相對強化的規範與監理作為的話:縱算是排除萬難,展現了巨大的魄力與決心,終於祭出了停播甚至是撤照的處分;退場後的頻道及其經營者,換個名義「借殼上架」或是重新申請執照、照樣上架播出,又有何困難?又如何奢談「新頻道的進場」、甚至「優質頻道的引進」?
作為國民最主要的娛樂及資訊的來源,以及國家最重要的基礎寬頻網路--有線電視的市場結構與相關的經營規範,確實值得更深切的關注與檢討。期待主管機關能夠善用政策工具,適度導引產業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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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又為一般消費者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