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政府、媒體 不對稱的三方對話/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曾昭媛

一、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之組成背景
.2005年8月8日記者會,各團體在抗議媒體的憤怒聲浪中,宣布成立聯盟
.加盟團體多達67個,包括:勞工、移工、移民、原住民、身心障礙、社區、環保、教育、心理
.健康、司法改革、人權、同志、兒少、婦女等團體
.我所見過公益團體之間在幾天內最快速、最龐大的結盟過程
.公民團體投入媒體改造的背景---媒體環境惡劣---商業宰制、政府失靈
.八卦媒體商業邏輯至上、違反新聞倫理,甚至侵犯人權。政府在媒體自由的大帽子下,無能處理爭議,更無法保障人權。
.頻道變多,內容卻大同小異,消費者選擇很少,也無法滿足多元族群的媒體權及不同需求。

二、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之主張
.彰顯不同族群的人權和多元需求
.訴求:自律不能只靠媒體,他律也不能只靠政府,兩者都需要公民的參與,並建立與公民對話的常態性機制
.主張:將媒體自律倫理,結合政府他律制度
--以公民對話、媒體自律作為政府他律(如:換照審議)的重要依據
--政府應趁換照審議時,要求各家媒體承諾未來將與民間團體合作,共同協商制訂「媒體自律公約」內容;將來再度換照時,即可依據媒體自訂的自律公約,實施違規記點制度,作為評分參考依據之一

三、公民與媒體之對話機制 已先建立
.2005~2006年 推動媒體自律
.2005年8月17日公聽會:
.各民間團體提出「對媒體報導要求的人權原則」
.邀請各新聞台主管參加討論
.2006年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新聞自律委員會(新聞台主管) VS 新聞諮詢委員會(公民團體、專家學者)
.衛星電視新聞頻道自律公約 & 新聞自律執行綱要
→每兩個月開會一次,討論各新聞案例如何自律
→自律效果:深入個案交流觀點,或促使各新聞台啟動協商機制
→僅止於衛星電視台的新聞自律,還無法推動無線台,以及各台綜藝、戲劇等節目之自律

四、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
.2007年 推動政府他律 改革未成 同志仍須努力
.2007年2月9日 公民媒改聯盟拜會NCC:針對收視率、公共頻道、有線電視頻道進退場機制、公民參與制度性的建立、媒體內部訓練等五大議題提出具體建議
.聯盟多數的意見並未被NCC採納:
→NCC之書面回應,多次強調尊重市場機制
→NCC副主委當面質問:公民有「參與」和「改造」的能力嗎?
→NCC第一屆委員堅持「撤換分流」,不同意在換照審議中,加入媒體自律規範之違規記點制度

五、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I)
.2007年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財團贏 公民輸
.NCC在研擬「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過程中,並未主動徵詢公民團體觀點,耳聞民間將抗議後,在幾天內緊急邀請參加公聽會
.2007年9月28日NCC第一次公聽會當天,聯盟發出聲明「NCC大小眼!偏愛財團!藐視人民!我們對 NCC傾向業者表達強烈抗議」
.11月20日第二次公聽會前夕,聯盟發表聲明「NCC是財團的提款機!我們拒絕為『通傳法草案』背書!」
.聯盟要求NCC加入「公民諮詢委員會」的設計,尤其是有關媒體內容規範或換照審議等可能引起高度爭議的事項上
→NCC只同意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委員11人至17人。由NCC代表1人、公民團體代表5人至8人、及專家學者5人至8人組成)
→在換照審議方面,NCC仍堅持撤換分流,不同意加入公民諮詢機制、或是違規記點制度
→公聽會後的「通傳法草案」更偏向業者利益

六、聯盟要求:建立公民與政府之對話機制(III)
.2009年「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公民扳回一城
.2008年6月25日公民媒改聯盟發出聲明「行政院提名之NCC委員應以公眾利益為重」。8月1日NCC第二屆委員上任。
.2009年3月1日在NCC「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公聽會前夕,聯盟發出聲明「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
.在業者反彈聲中,聯盟聲明肯定NCC草案朝向矯正市場失靈、轉向社會價值的修法方向,如:明確化進退場機制,透過執照核發及換發釐清業者責任,規範置入式行銷、制度化公民諮詢委員會等
.聯盟聲明在公民參與方面,要求NCC:
.以國家、業者與公民社會之三方共管架構為原則。若業者有違反自律公約之虞,由公民參與機制進行審核與判斷,作為主管機關裁罰與換照的依據
.媒介經營、傳播管制之資訊公開,接受公民監督
.公民對於媒介內容有合法諮詢之地位
.公民代表參與傳播內容、執照核發及消費者權益相關事項之諮詢委員會及審查委員會。

七、NCC第二屆委員之政策方向宣示
有待觀察
.2009年4月7日NCC公告 本屆委員的施政目標與信念─「獨立、負責與平衡­為追求最大公共利益而努力」─對市場偏倚性作校正,相當程度的加入社會文化價值的判準,例如兒少弱勢殘障者、不經濟地區民眾的通傳近接需求
.在公民參與及傳播內容規範方面:
.建立民眾參與監督媒體機制。
.引進公民團體參與申設、評鑑、換照等審查作業,及參與研訂各類型頻道內容評鑑指標。
.性別平等、身心障礙者近用、置入性行銷等內容之製播原則與表現之規範。
.在消費權益方面:
.推動有線電視收視費用履約保證。
.檢討通訊傳播服務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性。
.強化用戶與閱聽眾之申訴制度。

0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