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內容共管架構的必要性/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管中祥一、自律非個體,而是集體。 二、相關法規應強制媒體業者加入同業公會,保障業者權益,發揮集體自律。三、媒體執照審議、結構改革應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四、媒體內部應設立公評人,加強公眾參與。
標籤: 發言大綱, B-3內容共管架構, B場-國家管制與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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