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啟航公共電視修法志業 歷經2008年以來公視政策發展爭議後的整合建議/媒體改造學社執行委員 程宗明

摘要

一、董事治理之改革與審查選拔之正當性

(一) 審查公開化 (確保提名人選之素質)

.對公共廣電的認識與承諾

.釐清審查人選被同意之票數比例

(二) 回歸立法院執行審查 (透明化)

(三) 重新釐訂並增加董事候選人的消極資格 (正當性)

.與公視業務關係之禁止

.不得出任政府捐助的基金會負責人之職

(四) 員工董事意義之肯定與保障名額

(五) 董事會成立至完成法院登記之規範

.登記期間如有董事辭職當依法補選

.遏止以董事任職同意作為政治籌碼

(六) 確認低於董事會法定名額下立刻進行補提選程序



二、集團管理之堅實與確保

(一) 明定依法遴選集團執行長,負責公共電視集團管理之職

(二) 執行長當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八款執行附負擔之使命

(三) 再次明定主管機關必須限時負責編足預算,購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民股

三、數位時代之經營需求

(一) 公共電視集團所需頻率排除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範

(二) 使用之頻率享有數位時代之必載普及之權利

(三) 主管機關應當保留公共廣播電視所需之頻率資源

(四) 公共廣電傳輸網之建置有關機關應予協助

(五) 公廣事業未來業務需擴張以符合數位時代規模

(六) 穩定現有營運經費最低下限,同時給予合理增列經費之依法依據

四、資訊公開與強化公眾關係

(一) 董事會當主動了解民眾意見

(二) 集團管理階層每年當接受員工評鑑,相應此並提出改革的成效依據

(三) 依循公視法三十四與三十五條之公眾查詢資料原則,應增資訊公開之類別如下:

.執行公廣集團經營與發展之報告

.公佈現有經營團隊之改革成效

.依公視法第三、三十條而來提交行政立法部門之資訊文件

.公視經營代表依據公視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意義所為之公開發言與演講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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