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於民國1997年六月制定公布,期間曾為公視營運需要,分別於2001年及2004年進行小幅修正。而今鑒於社會、政治與科技環境變遷,包 括《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黨政退出廣電媒體修正規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之實施,以及數位化傳播趨勢與公眾廣電需求發展,有必要將現行《公共電視 法》之架構與內涵進行修正為《公共廣播電視法》,以擴大公共廣電媒體架構,提供公眾更高品質、更多元均衡之公共廣電服務。

媒改社長期關注、推動台灣公共媒體的發展,主張以下修法原則:


1、整合現有公共廣電媒體資源,建立統合治理與財務架構,發揮公共資源綜效。
2、強化內部治理效率,釐清監督管制(董事會)與經營管理(執行長)之權責分工。
3、確立董事會性質,增加董事之公眾代表性以及提名審查過程之公開性。
4、落實公共問責與公眾參與,董事會需主動積極蒐集公眾意見,並公開向社會及立法院提出年度工作與自我評估報告。
5、擴大公共服務範圍,包含特殊服務(如族群或兒少、藝文)、數位平台、海外服務等。
6、保障並擴大財務基礎,以有效實現公共廣電服務任務。

為了促進社會各界投注對公共媒體體制的關心,凝聚公民社會的期待與共識,媒改社擬於本場次提出《公共廣播電視法》修正條文草案,期望各界不吝指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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