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專業與效能--產業民主在公廣/華視工會 巴正坤
1.公股釋出條例所提及的編列附負擔的部分,新聞局一直迴避編列這筆預算。然而華視自從被納入公廣集團之後,受限於法規以及公廣集團的職業倫理,在商業行為上,受到了極大的限制。
而不同於公廣集團內的其他電視台,能在沒有營收壓力的情形之下,製作符合公廣集團理想的節目內容。華視在未受任何公部門預算的資源挹注的情形之下,必須要自負盈虧,然商業競爭又受到法令限制,這使得華視因非戰之罪,在營運上呈現虧損的問題,進一步的導致無法就發展競爭力與優質節目內容投入生產成本,導致惡性循環。而與之一體兩面的問題,則是在虧損營運之下,員工的勞動條件越趨劣化,創造媒體價值的華視員工與員工家庭直接的陷入生計問題。華視工會盼望政府能夠實踐當初規劃公廣集團的理想與責任,具體來說,當以附負擔彌補華視在因為維護公廣集團理想而退出的商業行為所損失的營收,莫讓華視只有義務,卻沒有權利。讓華視員工能繼續的在這樣的願景下奮鬥,以及避免虧損導致生產工具劣化的困境。
2.延續附負擔的主題,以公廣集團的媒體理想來說,我們更希望能夠讓公部門預算挹注華視能夠法制化、常態化,透過法令明確的規範政府與華視事業體的權利義務關係,合宜的投入預算,透過華視37年來的商業電視台營運經驗,創造符合公廣集團價值且具有商業競爭力的節目內容。如此不僅能提昇國內的媒體產業,華視的行銷與內容產製能力,也能成為未來公廣集團的金雞母,有機會更進一步的如同國營企業在為國民服務同時也挹注國庫資源一樣,讓公廣集團內唯一有商業能力的電視台為公廣集團的財務自主出一份心力。而這一切,都尚仰賴合理的對華視挹注公部門預算作為先期投資。
3.未來的公廣法修正案,由於性質將納入眾多不同性質的電視台,如果沒有基層資深的媒體工作者參與,可能會造成理想與現實的落差,更可能傷害到公廣法所涵蓋的媒體中所有員工與家庭的權益,因此工會希望能夠在未來公廣法修訂的時候,提供工會版本的公廣法修正案。
4.隨著華視公共化趨近,未來因民股產生的員工董事勢必會消失。然而華視的員工董事為國內產業民主已經帶來了相當良好的示範,也具體的為華視員工保障了許多權利。是否能夠在未來的公共化過程當中,積極督促政府延續並且擴大華視員工董事的設計,訂定相關法令,讓產業民主制度能夠在公廣集團內獲得制度化的承認,並且參考現行國營企業勞工董事席次比例,規範相當比例的董事會席次,使其制度化、常態化、穩定化。
5.公視基金會目前為華視最大股東,然而公視是直接受政府預算成立,因此該董事會成員受到社會公平與審議。然而華視目前的股權結構是最大股東為間接接受政府挹注成立的公視基金會,然而由於層層切割的關係華視董事會的構成反而不受任何公部門的節制與監督。然而華視最大股東卻又直接受政府資本成立,這又使得一般公司構成當中,大股東會因直接關連自身利益而對公司負起責任有所差異。導致一個不合理的現象,華視目前的董事會構成是有權無責,決策損失,董事會並不承擔風險,而受害卻由員工劣化的勞動條件以及政府投入公視基金會的資本來承擔,此事甚不合理。
6.民股購回的議題,建議政府宜更進一步加速辦理,自九十五年,華視配合公共化開始,剩餘的民股的購回就一直因為各種因素,包含著行政效率的不彰、程序爭議,以及政策搖擺的問題而延宕辦理。這招致華視面對一個很關鍵的問題,華視的法人型態一直保持公司的型態,而董事會當中,因此而分據有民股與公股。然而民股與公股在公司經營上的利益是互相衝突的,民股期待股票的持有應能獲利,然而公股則在經營上採取呼應公共政策,而避免過渡追逐獲利而失去格調或者危害社會價值。另一方面來說,民股尚未完全的購回,對於已經停止配利得華視員工股份十分不公,當時釋股時,華視員工信賴公司與政策,投入深加購買公司股票,然而今天股票卻成為不流動的死水,而政府允諾的鑑價購回又僅似大餅,基於這幾點的理由,盼關心台灣公廣集團發展的朋友們是允能進一步的協助工會推動民股購回的進程。
華視產業工會公廣法審議小組,對於公廣法修訂之主張
爰自民國九十五年起,國防部、教育部將其所持有的華視股份捐贈與公視基金會以來,華視便從過去的國有商業電視台,邁向新的角色--公共化無線電視台。這個轉變,原本理應成為台灣媒體結構改革的里程碑,然而運作至今,卻只見初始體制設計不週的片片斑痕。
華視資產為全民所有
在歷史上,華視作為國家資本商業電視台,是由政府傾注資源成立的廣播媒體,其資金來源與服務對象,皆來自納稅義務人的資本累積;而後雖部分釋股至民間,但是在公共化之後,公共資本、也就是公視基金會,依然佔有71%強的股權結構;且依時年之立法,其公共資本應向100%持有整合。至此我們得已看出,華視不論歷史上或結構上,其均應為全民持有之電視台。
潦草的公共媒體政策,致使華視定位不明
然而,由於立法設計之瑕疵,在今日《公共電視廣播法》立法未竟理想之時,華視產業主要持股人「公共電視基金會」雖受公部門監督,然規模遠勝公視基金會之華視產業,卻因現今法案未授與其明確定位,而至今實質的法律地位,竟僅如同公視基金會旗下的子公司一般。如此龐大規模之公共產業,僅以基金會內規便能運作操控,例如,相較於公視基金會董事會成員,至少需受形式上公正客觀人士之審議,華視董事會的主要成員,竟全數移植自公視基金會,而不足額之法人代表部分,竟得僅由公視董事會指定產生;且華視的管理階層雖握有近兩百億的公共媒體產業,卻無法源依據可管理、監督。這一連串看下來,立法設計的種種疏漏其粗糙潦草簡直不可思議。而政府部門對原應為全民資產之華視產業不聞不問,亦讓人質疑:台灣是否真有公共媒體政策?
厚植文化產業,需賴政府資源挹注
因應台灣媒體環境之嚴重劣化,華視挾其雄厚資本與技術優勢,公共化後原應為台灣媒體注入活水。然媒體產業經營投資規模甚大,自公共化後,政府原應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持續投入資本於華視,提供華視於優質節目之產製給予支持。這筆攸關國內媒體環境良性循環之「附負擔捐贈」,原為政府公共媒體政策最為重要之投資,透過挹注已有優良基礎的無線公共電視台,快速的累積台灣文化產業實力;卻因政府無遠見的樽節支出,時至今日,歷經政黨輪替的兩黨政府,皆未予撥編,此實為台灣公共媒體之浩劫。
華視員工為錯誤政策揹負苦果
在惡性競爭的商業媒體夾殺當中,華視堅守公共媒體之立場,不願涉入惡質的商業資本競爭,然而華視原有的商業彈性與大眾娛樂頻道內容,卻因為缺乏投資而相形畏縮,在惡質競爭與投資萎縮一來一往之下,華視的產業經營漸趨惡劣,然管理階層有權無責,公部門撒手不管,其營運虧損極有可能轉為裁員減薪,由胼手胝足與華視奮鬥三十年的全體員工,承受最後的苦果和心痛。
華視-一個更好的公共媒體
也許會有人質疑,已經有了一個公共電視,為何還需要將華視納入公廣集團?為何需要那麼多耗費公共資源的電視頻道?事實上,成立公廣集團的理由之一在於透過資源整合,以達到公共廣電服務在節目種類、目標觀眾及討論主題的多元性;許多國家的公共電視台,如知名韓國KBS電視台,就分成較著重嚴肅社會議題及新聞報導、無商業廣告的KBS1,以及以優質的娛樂和戲劇節目聞名、並播放商業廣告的KBS2。因此,近年來以深度報導及文化藝術節目打出口碑的公視,與曾號稱「綜藝王國」、並擁有教育頻道的華視,確實可以建立起市場區隔,吸引不同的目標觀眾:公視著重特定民族、弱勢、社會菁英等收視族群,華視則可製作創新、雅俗共賞,且兼具娛樂性與公共價值的商業節目,服務到更廣大的普羅大眾。
在今天,一個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依然很諷刺地被公共與商業互相的拉扯。華視產業工會,在全體會員歷時30年來與華視並進所累積的媒體專業以及公民責任的驅使下,決定提出我們對於公共媒體政策的主張如下,盼能針對作為國內最大公共媒體事業的華視產業,提供更明確、公平以及社會性的組織規範。
以下為華視工會對於華視定位的建議與公廣法修法之主張:
1、華視為一公共化之商業無線電視事業,且可播放廣告:依照《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原政府部門持有的華視股份,已捐贈給「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因此,華視為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下之一電視台,在未來成為優質影音內容的產製者、公廣音樂及娛樂頻道的經營者、台灣影音內容國際行銷的促進者。並依據無線電視廣播法第四十八條,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即華視)可播送廣告。
2、華視所製作、播送之節目,應與公共電視有所區隔:華視擁有教育頻道、以及製作娛樂性節目的深厚根基,華視的特色,應為產製雅俗共賞並兼具娛樂性之教育、體育、綜藝及戲劇節目,據此與主打深度報導及文化藝術節目的公共電視做出區隔。
3、華視及子頻道為定頻必載之無線電視頻道:華視及其所屬之子頻道為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應為有線電視系統及其他電信廣播多媒體服務平台之必載頻道,其電波頻率及必載方式,由新聞局會同無線電波頻率主管機關指配之。
4、華視應建立與閱聽人之溝通機制:為確保公共責任之落實,華視應設立常態性閱聽人評鑑委員會,以代表公眾監督華視之服務成效,工會應推派代表擔任當然委員,而董事會應定期聽取閱聽人評鑑委員會之建議;並每年由公廣基金會對公眾進行收視滿意度普查。
5、政府應編列預算挹注華視以維護公共價值:華視因受到《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三、四項之限制,在「兒童節目時段不得插播廣告」以及「不得播放政黨或宗教團體廣告」兩方面,造成了廣告收益減少、更加擴大財務的缺口,新聞局應編列預算補償華視之損失,以維護公共利益不因財源匱乏而受損。
6、華視董事會遴選,應透明公開、適才適用,且員工有權參與決策過程:公、華視的性質、定位差異甚大,經營思維也該有所不同,但雙方董事會的重疊比例卻非常高,而以公視思維經營華視的後果,便是經營成效不彰。因此,華視董事會的遴選,應適才適用,避免定位不清,且工會得推選代表參與遴選委員會。
7、落實產業民主,員工應有權參與經營階層之遴選:華視董事會之遴選,應比照《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華視產業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且工會得提名董事候選人。此外,總經理一職,應訂定公開遴選辦法,且通過員工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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